为加大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建立起稳定长效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机制,根据《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慈党〔2003〕12号)、《关于鼓励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3〕12号)和《慈溪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困实施细则》(慈党办〔2003〕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创业贷款”)的办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创业贷款的用途与对象 (一)创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政策性专项贷款。 创业贷款是生产性贷款,必须严格专项用于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自主创业活动。 (二)创业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创业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 符合条件、有贷款意向的城镇失业人员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凭证向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申请,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贷款资格、用途、额度、期限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负责解释创业贷款有关政策,指导帮助贷款对象准备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等工作。 三、创业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一)承贷银行对经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失业人员给予5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或兴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以放宽到8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额度。 (二)对失业人员以家庭自属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由市房管部门出具权属、估价证明,承贷银行凭证明按不动产估值的100%内发放贷款,具体按承贷银行规定办理。 (三)对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失业人员,如有信誉较好的组织机构提供担保,可以比照一般企业的担保贷款,承贷银行按商业贷款规定和要求办理。 (四)上述(一)、(二)类创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信用良好的,当年又新增吸纳失业人员超过原吸纳人员60%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出延长贷款期限的申请,经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由借款人向承贷银行提出展期申请。 四、创业贷款的利息优惠 (一)创业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下降10%确定; (二)对上述第三条中(一)、(二)类创业贷款,1年内的给予2/3的贴息,展期部分减半贴息,其中对(二)类创业贷款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三)对贷款申请人的贴息补助,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从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创业贷款的承办银行 根据甬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市建设银行为我市创业贷款的承办银行。 六、创业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资格认定程序 1.借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体户经营执照》、《宁波市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证》、《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人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申请人资格认定表》。如借款人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还须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2.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仔细核实借款人相关材料,通过社区(村委)了解申请人的诚信程度,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初审,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 (二)贷款申请程序 借款人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盖章审定的《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申请人资格认定表》,向市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 3.所在镇(街道)的社区(村委)出具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收入证明); 4.对以家庭自属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有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估值证明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有关证明; 5.市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设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文件、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市建设银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手续完备后,市建设银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建设银行设立的储蓄存款帐户。 市建设银行把放贷回执函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如对借款人资格有异议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帮助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 (三)贴息补助申办程序 借款人贷款期满,按期还本付息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向市建设银行提出贴息补助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分A、B两类)。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1.A类《申请表》是针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创业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城镇失业职工。贴息对象或项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2.B类《申请表》是针对兴办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专项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的失业人员,具体对象和用途根据慈政发〔2003〕12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贴息对象或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借款人持A类或B类《申请表》、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贴息支付审核手续。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贴息资金从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帐户中划转到贴息申请人帐户内。 (四)房地产抵押办理程序 1.房地产抵押登记及申领房屋有关权证由申请人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借款人资格认定表、身份证、私章、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书面意见,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各房管所办理。 2.如需房地产权属核实、估价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3.市房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七、创业贷款担保及担保机构 (一)对符合本文第三条(一)类创业贷款条件的,由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对符合本文第三条(二)类创业贷款条件的,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或8万元(含8万元)金额的担保,超过担保金额部分的贷款,借款人必须向市建设银行提供足额抵(质)押物。 担保责任的履行范围只限于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 (二)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资金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市建设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核管理,贷款担保对承贷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贷款不良率降低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八、创业贷款办理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贷款的办理工作,落实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落实有关配套、考核政策。负责创业贷款申请受理、审查、认定的机构要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加强贷后的跟踪管理和贷款的催收,简化程序,保证质量,确保贷款真正用于申请人自主创业,尽可能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市建设银行开办这项政策性业务,须以社会效益为重,制定单独的考核办法,在办理具体贷款手续时要尽可能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增设专门窗口,提高工作效益和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强贷前审查与贷后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严格贷款管理,对逾期贷款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回收。还必须定期做好对创业贷款汇总统计工作。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创业贷款办理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 失业人员要失业不失志,树立信用意识,专款专用,按时还贷。创业贷款的有关信息将纳入银行个人诚信系统。 九、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建设局、建设银行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